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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3651684/2026-232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188bet金宝博 经济技术开发区 | 生成日期: | 2026-04-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柘塘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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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塘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
委托单位:188bet金宝博(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消防救援局
负责人:邵璟
地址:188bet金宝博(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永阳街道秀园西路
联系电话:025-56233910
受委托单位:188bet金宝博(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柘塘街道办事处
负 责人:胡有亮
地址:188bet金宝博(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
联系电话:025-57261635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88bet金宝博 消防救援局委托街道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街道(管委会)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两项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京市消防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按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等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给予警告或者5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盖章。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统一缴纳至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账号:01810124200000016),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罚没缴款通知单》。
上述委托执法权限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委托执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每季度定期将委托执法案卷材料原件报送至委托单位,并建立档案移交目录、档案移交单等移交材料。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1.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执法程序
1.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受委托单位立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救援机构公章。统一使用规定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03月27日至2027年03月26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另三份分别报送委托单位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种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章 搭建类 | 1 | 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消防 安全 管理类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同时引用第六十条第二款。 | |
4 | 对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未定期清洗的处罚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合一”场所类 | 5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 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电动车管理类 | 6 | 对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不听劝阻、制止的处罚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7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