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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3651684/2025-608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9-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8月份行政处罚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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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生态环境局8月份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环罚〔2025〕17011号

    江苏省宁强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8/8/2025

    黄恺

    2

    宁环罚〔2025〕17012号

    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

    8/14/2025

    俞红红